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职责公司于近来收到上海证监局《行政监管办法决议书》(沪证监决[201丹科B股:丹化科技关于榜首大股东收到行政监管办法决定书的布告9]65号),现公司将决议书全文代为布告如下:关于对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职责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
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职责公司:
经查,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:
2018年10月20日,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丹化科技或公司)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方案增持公司股份的布告,发表你公司或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方案在增持布告发表之日起6个月内,在二级商场以会集竞价方法增持公司股份,增持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,以自有资金施行增持方案。2019年4月20日,公司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成果的布告。在增持施行丹科B股:丹化科技关于榜首大股东收到行政监管办法决定书的布告期的6个月内,你公司及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实践累计增持金额2508.33万元,与此前有关6个月内增持股份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许诺不相符。
依据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——上市公司实践操控人、股东、关联方、收买人以及上市公司许诺及实行》(证监会布告[2013]55号)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。
假如对本监督办理办法不服的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丹科B股:丹化科技关于榜首大股东收到行政监管办法决定书的布告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办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
特此布告。
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会
2019年6月21日
(文章来历: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)
(职责编辑:DF386)